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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查询到,工业明胶也被列入其中,它可能被添加到冰淇淋、肉皮冻等食品中,但检测方法一栏里显示为“无”。那么,专业检测机构能否把这个“毒害”排查出来呢? 昨日,北京食品检测专家告诉记者,国家对食用明胶的制造有严格地规定,必须要用新鲜的、经过严格检疫的、没有经过任何化学处理的动物骨骼或原皮加工,且必须用全封闭的流水线烘干和粉碎。而工业明胶肯定会不可避免地夹杂重金属、化学物质等杂质,因此可以通过检测食品里如镉、铬、铅等有害重金属的含量,来做怀疑排查。 此外,工业明胶与革皮水解物的主要原料差不多,由破旧皮衣、皮箱、皮鞋等边角料,经过化学技术处理,水解出皮革中的蛋白形成,“这种皮革水解物已被卫生部列入第二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检测是否含有也可以作为判断排查的依据之一。 北京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刘清珺指出,工业的非食品添加剂,检测往往都存在一个指向性不明的问题,比如工业明胶,要检测革皮水解物,它可能含有多种化学物质,检测只能根据这些可能的伴生物一一展开排除,检测难度其实很大。他称,在此前检测中,还没有发现食品中有工业明胶的踪迹。 ■ 北京市质监局 北京没有食用明胶获证生产企业 北京市质监局昨天表示,目前北京没有食用明胶获证生产企业,而工业明胶是禁止用在食品上的。 至于对食品企业所用明胶的监管,质监部门主要监督检查,要求厂家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过程控制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无证、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一律不得购入。 据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企业除了被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面临吊销许可证。 另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做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新华网摩加迪沙4月9日电 (报道员 瓦尔萨迈)索马里南部城镇拜多阿的一个市场9日发生爆炸,导致12人死亡,超过30人受伤。当地警官阿里·穆明告诉新华社报道员,索马里反政府武装“伊斯兰青年运动”成员将炸弹藏在一个保温容器内,并在市场中引爆,造成9人当场死亡,后又有3人因伤势过重死亡。伤者目前在拜多阿最大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尚无组织宣布对这起事件负责。这是一周内发生在索马里的第二起炸弹袭击事件。4日,位于首都摩加迪沙的索马里国家剧院发生爆炸,致9人死亡,包括索马里体育部门的2名高级官员,另有28人受伤。拜多阿位于摩加迪沙以南约250公里,此前为“伊斯兰青年运动”控制,2月被索马里政府军攻下。本月5日,非洲联盟(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宣布调遣100名士兵驻扎拜多阿,并表示将在拜多阿总共部署2500名士兵。这意味着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对“伊斯兰青年运动”的打击活动将进入新阶段,军队的活动范围开始从首都摩加迪沙扩大至更广泛的南部地区。
"新华社记者 冯 琦编制 不愿房子被拆迁,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了怎么办?政府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合法吗?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Video-Main-Article-QQ {position:relative;background:none;}.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pic,Video-Main-Article-QQ a:hover.vtime{ text-decoration:none;}.Video-Main-Article-QQ .pic img{width:160px;height:120px;margin-bottom:6px;border:#c6c6c6 1px solid;}.Video-Main-Article-QQ .vbutton{cursor:pointer;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15px;top:90px;width:25px;height:25px;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 no-repeat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video/qiudui/video.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Main-Article-QQ .vtime{display:block;position:absolute;left:38px;top:105px;width:120px;height:18px;_height:19px;padding-right:3px;color:#fff;text-align:right;font-family:tahoma;font-size:14px;overflow:hidden;background:url(""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 right top repeat-y ;_background-image:none;_filter:progid:DXImageTransform.Microsoft.AlphaImageLoader(src='http://mat1.gtimg.com/worldcup/2010/bdhui_pic_bg.png',sizingMethod='scale');}.videoplayer_Aritcle_QQ {position:relative;float:left;width:300px;margin:10px 14px 6px 0;padding:8px;*padding-bottom:2px;_padding-bottom:2px;border:#d1e2f4 1px solid;background:#f3f8f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no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a:hover{color:#0d3a8d;text-decoration:underline;}.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link{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4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video_source{margin:8px 0 4px 0;font-size:12px;text-align: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l{float:left;}.videoplayer_Aritcle_QQ .fr{float:right;}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拆迁案件审理来源:央视网所属分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 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包括: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昨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 焦点 强执原则 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法释原则】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司法解释将原来征收补偿条例的第28条,从法院强制执行角度,做了具体规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是审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角色。通俗地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法院审查 申请强执法院可组织听证 【法释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解读】 马怀德: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的一种方式,也是普通案件法院办案的方式之一。确立这种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客观地了解被征收人的诉求,更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 法院裁定 七种情形法院不准予强执 【法释摘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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